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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麒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7-08 14:2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麒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7-08 14:2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麒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鄂环法〔2022〕4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北麒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42G52Q

地址: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第G栋22层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厅于2022年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记录簿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来源、去向2021年度,你公司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平台登记的经营台账共计156.7吨,而实际的电子经营台账共计5652.14吨。

2.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2021年8月18日至2022年1月25日,你公司未经批准将废旧铅酸蓄电池转移至安徽省30车次,共计930吨,未经批准将废旧铅酸蓄电池转移至江西省35车次,共计1191吨。

以上事实有湖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5月1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5月1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5月23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的电子经营台账、手工台账、安徽和江西相关企业的过磅单、相关人员提供的你公司的收货单据、转账记录、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防治中心复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厅于2022年6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函〔2022〕342号)及《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相关裁量规则,我厅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省直支库

国库账号:3202016711200310467

收款国库名称:省直支库(工行中北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之前,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厅财务处(办公电话027—87167101)领取《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持缴款书缴纳罚款,武汉市内的以转账方式缴款,武汉市以外的以电汇方式缴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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