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鄂环法〔2019〕1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湖北润阳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MA48FQ4938
地址:黄石市阳新县陶港镇碧庄村民委员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秀凤
我厅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煅烧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超标)。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18年5月15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和《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EDD18K00109600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环责改字〔2018〕3002号)。2018年9月19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鄂环法〔2018〕19号),罚款25万元。
2018年6月7日,我厅对你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你公司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18年6月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监察记录》及《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EDD18K001229002R1)、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8年10月24日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18年11月13日,我厅依法组织了听证,因2018年6月7日复查超标倍数高于2018年5月15日现场检查超标倍数,我厅对你公司免于按日连续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贰佰贰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省直国库
国库账号:3202016711200310467
收款国库名称:省直国库(工行中北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之前,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厅规划与财务处(办公电话027—87167101)领取《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持缴款书缴纳罚款,武汉市内的以转账方式缴款,武汉市以外的以电汇方式缴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