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鄂环法〔2018〕25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石成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220335689
地址: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范铺村
法定代表人:林玉茂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8年5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窑头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1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调查询问笔录》、《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EDD18K001096004)、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厅于2018年7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18〕8号)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意见》(成美〔2018〕019号)。你公司的主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针对你公司“水泥窑外排烟气颗粒物浓度超标”违法行为认定不合理;二、你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三、你公司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四、你公司认为处罚过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了现场复核。鉴于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措施有效,对你公司请求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部分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字〔2018〕8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行政处罚陈述意见》(成美〔2018〕019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7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省直国库
国库账号:3202016711200310467
收款国库名称:省直国库(工行中北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之前,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厅规划与财务处(办公电话027—87167101)领取《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持缴款书缴纳罚款,武汉市内的以转账方式缴款,武汉市以外的以电汇方式缴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