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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0 16:55 解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解读:《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20 16:55 解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解读:《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医疗废物是一种具有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危害的特殊危险废物,及时、规范、安全处置医疗废物,能有效阻断病毒传染源。2003年,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暴露出我省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方面还存在短板,需要立足我省实际,通过制定执行性、具体性规定,进一步推动《条例》有效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在2020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工作,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2020年6月10日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强调,要打造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湖北样板”,答好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给湖北的“必答题”。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事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第一条)。适用范围上,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防控经验,将重大传染病疫情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了医疗废物处置范畴(第二条)。在管理方式和原则上,明确规定应当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坚持就近集中无害化处置(第三条)。

二是强化了政府和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职责。《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市(州)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各县(市)应当建设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鼓励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条)。

三是提出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的具体要求。《办法》要求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及时存放至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且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输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也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废物运输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物品;鼓励集中处置单位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农村偏远地区提供医疗废物就地处置服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四是规定了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办法》结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防控经验,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作了重点规定。主要是: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第十六条),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七条),缩短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时限(第十八条)。在应急保障方面,明确规定对参与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生产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物资保障,并落实相关防疫补助政策(第十九条)。

五是设定了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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