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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17:14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7 17:14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22〕42号

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进、指导、监督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要求,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列入省生态环境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厅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进行调整。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人员及规模;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办事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方式;

(四)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五)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当地报刊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网站、新媒体、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等平台或者场所;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有权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有权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投诉举报后,开展调查处理,60日内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予以公告: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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