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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803251/2021-30940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1-06-03 16:55
文号
鄂环审〔2021〕12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称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6-04 16:5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6-04 16:5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湖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鄂环审〔2021〕123号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宜昌宜化太平洋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申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回复意见(豫(焦作)固转函〔2021〕3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产生的HW11精(蒸)馏残渣(261-032-11)240吨转移至焦作市新科资源综合利用研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运输单位为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公司和济源市永安运输有限公司,转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你单位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督促运输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路线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内报告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和运输路线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请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报告我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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